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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冲与王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冲,王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602号原告:吕冲,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冲与被告王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冲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