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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百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百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5477号原告: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邱恒达,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环,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婉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百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项瑞海,职务不详。原告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百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6元,撤诉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晓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