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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北京鸿润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北京鸿润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228号原告张宝成,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婷,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鸿润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F-430。法定代表人齐黛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岩岩,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发明,男,1965年7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北京鸿润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