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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晓林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9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晓林,性别,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光辉,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晓林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晓林及辩护人孟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晓林于2014年11月任职于郑州某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的轮胎销售及回收货款的业务。2015年至2016年在上述公司任职期间,谢晓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冯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42814元未上交公司,用于其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谢晓林主动投案、赔偿被害单位财产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晓林的供述;鉴定意见:审计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新星普公司财务材料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晓林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晓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谢晓林及其辩护人孟光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谢晓林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晓林犯职务侵占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晓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谢晓林系初犯;(2)被告人谢晓林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3)被告人谢晓林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谢晓林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晓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应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晓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