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张掖市月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鑫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月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月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十三社法定代表人:于月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掖市鑫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古浪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朱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掖市月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鑫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国成审 判 员 佘文俊审 判 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郭妍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