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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印刷厂诉被告杜尔伯特鸿宇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印刷厂,杜尔伯特鸿宇物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520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印刷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营者:彭强,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蒙县。被告:杜尔伯特鸿宇物流,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艳霞。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印刷厂诉被告杜尔伯特鸿宇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