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拈红、张贺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拈红,张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景迪,男,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拈红,男。被执行人:张贺杰,女。申请执行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拈红、张贺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李拈红、张贺杰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6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邝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