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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乡县出口花炮厂与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出口花炮厂,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李宝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9民初869号原告:东乡县出口花炮厂,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马圩蔡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165950462。法定代表人:王贵林,厂长。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大涧沟西村5168号,注册号370100000022508。法定代表人:郑学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郑学辉,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宝宏,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东乡县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李宝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济南英达华公司烟花销售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将公司市场鞭炮供应权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供给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鞭炮,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迟迟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截止2017年2月21日尚欠原告货款245万元,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李宝宏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且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借用李宝宏银行账户经营,依法为共同诉讼人,应共同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问三被告给付欠款,被告李宝宏仅给付现金5万元,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故意拖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损失57.6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6年8月3日,申请人与原告东乡县出口花炮厂签订《承包济南英达华公司烟花销售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规定“如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同年10月13日,重新签订“鞭炮销售经营合同书”并取代了8月3日的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合同的履行地为申请人所在地,2016年8月3日的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2016年10月13日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双方均可向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明显的无法认定管辖权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乡县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签订了份《承包济南英达华公司烟花销售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约定:“如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同年10月13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份《鞭炮销售经营合同书》,取代了8月3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合同约定,属于对管辖权约定不明确情形,也就是说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诉讼争议的标的是货款,本案原告东乡县出口花炮厂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故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郑学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庭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爱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