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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伊春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733号原告齐某,男。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范庆丰,黑龙江省通河县司法局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伊春市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兴西大街56号。负责人杨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