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执3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黄春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黄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4-0。代表人:郑浩,行长。被执行人黄春娥,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UI额18日向被执行人黄春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春娥在三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32243.43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7600元、案件受理费6920元、执行费55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浙1002执33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春娥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428号1幢一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及车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春娥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428号1幢一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及车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