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苗华聪申请执行郭彬、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华聪,郭彬,宋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苗华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哈仙村。被执行人郭彬,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B园。被执行人宋慧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长海县运管站职工,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B园。申请执行人苗华聪与被执行人郭彬、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彬名下的住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宋慧娟的工资也已被另案查封;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代丁利审判员 栾玉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