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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昌天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天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25号原告:南昌天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沿江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11898123。法定代表人:谭经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松,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胡嵩,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南昌天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已主动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天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