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洋、王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王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洋,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王喆,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洋与被执行人王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