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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亚东与孟祥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东,孟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东,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孟祥飞,男,1972年9月1日生,满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王亚东与被执行人孟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祥飞主动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