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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16号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体育中心商业用地******号。法定代表人:陈佛葵。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与××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土地证号分别为玉国用(2014)第001054号、玉国用(2014)第0010**号的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为另案先予查封,且案件尚未审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