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福彬与丛东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彬,丛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24号申请人:张福彬。被申请人:丛东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福彬诉被申请人丛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福彬于二О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丛东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号×单元×××室、文登区五龙西街××号×××室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福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东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号×单元×××室、文登区五龙西街××号×××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