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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竺凯与廖洋、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凯,廖洋,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519号原告:竺凯,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廖洋,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方婷,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竺凯与被告廖洋、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损失(2016年11月2日借款3万元,2016年12月13日借款4万元,分别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00元,此后仍按月息2分计算到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竺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洋、方婷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廖洋、方婷于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日,被告廖洋向原告竺凯借款3万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6年12月13日,被告廖洋再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均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廖洋。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洋、方婷共同返还原告竺凯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4万元从2017年7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竺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25元(已减半),由被告廖洋、方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