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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海珍与刘保卫、杨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珍,刘保卫,杨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33号申请人谢海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保卫,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润喜,男。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谢海珍与刘保卫、杨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卫、杨润喜偿还申请人谢海珍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武 生审判员 ���军审判员 柴 小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志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