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夏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住益阳市谢林港镇。被执行人:夏某某,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