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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1、周某等与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周某,高某,王某2,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226号原告王某1,男,1935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周某,女,193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于2017年1月13日去世。被告高某,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某2,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村长。被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1、周某诉被告高某、王某2、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依法作出(2016)冀010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某、王某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终6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周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王某某是原告的三子,王某某与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某与高某生有一子王某2。王某某于2009年10月6日去世。根据1999年6月28日编号XXXXXXXX的《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表》,王某某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人口是4人,有老人居住房屋,二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2011年4月21日高某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拆协字第XXX号《小安舍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第二条)房屋等作价补偿229577元;第三条拆迁补助的搬家费、12个月过渡费、奖励43200元,至今又得过渡费124800元,合计168000元。(第六条)宅基地按照面积补偿678.30平米的房屋。原告年老多病,被告不赡养老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应得财产,保障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XXX号《小安舍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房屋补偿的50%产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各种款项141394.25元,承担诉讼费。经查,周某于2017年1月13日去世,有周某的火化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终6069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于2017年1月13日去世,其去世后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承接。因此关于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分割以及原告周某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可由王某某与周某的继承人协商解决或另案诉讼主张。本案因原告周某的去世,而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杨国忠代理审判员  雷晓蒙人民陪审员  齐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漫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