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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3012卢广荣与付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广荣,付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苏1282执3012号申请执行人卢广荣,男,住靖江市。被执行人付新国,男,住靖江市。卢广荣与付新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付新国归还原告卢广荣借款1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8元。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11038元标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长期在外,住址不明。已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缪建成审判员 沈 华 伟审判员 蔡 明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