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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振同与王国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同,王国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069号原告:刘振同,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王国营,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振同与被告王国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振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刘振同负担。审 判 长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人民陪审员  王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