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启翠与蒲跃红、陈绍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翠,蒲跃红,陈绍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600号原告:吴启翠,女,汉族,生于1932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蒲跃红,女,汉族,生于1959年3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陈绍志,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吴启翠与被告蒲跃红、陈绍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蒲跃红、陈绍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涪城区辖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蒲跃红、陈绍志提交的三台县公安局潼川派出所出具的《居民登记证明》显示原告起诉时,被告蒲跃红、陈绍志已经在三台县居住满一年,同时原告的住所地也在三台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蒲跃红、陈绍志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蒲跃红、陈绍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