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晓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晓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晓媚,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曾晓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晓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852.29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曾晓媚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