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栾川县春丽汽车底盘维修部、陈春丽债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栾川县春丽汽车底盘维修部,陈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理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栾川县春丽汽车底盘维修部,住所地栾川县栾川乡。代表人陈春丽,系春丽汽车维修部经营者。被执行人陈春丽,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栾川县春丽汽车底盘维修部、陈春丽债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4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栾川县春丽汽车底盘维修部、陈春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