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5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明明、孙建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明,孙建兰,张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51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明,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建兰,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丽,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明、孙建兰与被执行人张秀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