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都友与潘乾云、钟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都友,潘乾云,钟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叶都友。被执行人潘乾云。被执行人钟淑仙。申请执行人叶都友与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都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给付本金114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在我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对潘乾云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中县站北街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款予以冻结。现补偿款尚未到位,待补偿款到位后,本案可依法参与案件执行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潘乾云、钟淑仙尚欠申请执行人叶都友本金114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