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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伟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旭,201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旭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9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旭于2016年2月17日6时许,到普宁市某餐厅,趁店里无人之机,利用其在该餐厅打工有店门钥匙之便开门进入店内,使用螺丝刀撬开钱柜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许某1人民币33401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相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伟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伟旭辩称只盗窃286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陈伟旭到普宁市某餐厅,趁店里无人之机,利用其在该餐厅打工有店门钥匙之便开门进入店内,使用螺丝刀撬开钱柜,盗窃被害人许某1人民币28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作案地点相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他接到其经营的位于普宁市某餐厅主管黄某2的电话,黄某2告诉他餐厅被员工陈伟旭偷去现金人民币33401元。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7日9时46分左右,他到普宁市某餐厅上班,开门进入店内发现钱柜开着,里面没有现金,他遂打电话给餐厅主管黄某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7日10时多,员工黄某1打电话说其上班的某餐厅钱柜开着,里面没有现金。她遂联系她的上级一起查看监控,发现是员工陈伟旭进入餐厅实施盗窃。餐厅被盗去现金人民币33401元。被告人陈伟旭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份,他到普宁市某餐厅打工,一名同事将餐厅钥匙放在他身上。同年2月17日早上6时许,因经济紧张,他用钥匙开门进入店内,用店里的螺丝刀撬开钱柜,盗走人民币28500元。被告人陈伟旭的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关于被告人陈伟旭辩称只盗窃28600元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旭盗窃33401元,因只有证人黄某2证实陈伟旭盗窃33401元,而被害人许某1陈述陈伟旭盗窃33401元属传来证据,且被告人陈伟旭当庭否认盗窃33401元。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陈伟旭盗窃28500元。被告人陈伟旭辩称只盗窃28600元的意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伟旭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伟旭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伟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