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芬与赵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芬,赵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722民初1289号原告:李芬,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赵大鹏,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李芬与被告赵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李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5日,被告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9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现我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赵大鹏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我要求分期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赵大鹏给付李芬借款本金600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8年8月1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9年8月1日前给付20000元;二、赵大鹏在履行过程中,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赵大鹏给付李芬违约金20000元,且李芬从赵大鹏违约之日起享有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赵大鹏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