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崇铁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崇铁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22号罪犯赵崇铁,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崇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赵崇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崇铁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189分;无违规记录;2015年8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崇铁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缴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因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崇铁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