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高梁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高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87号罪犯田高梁,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高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高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田高梁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田高梁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高梁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5个表杨和余分225.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田高梁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其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高梁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