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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素琴、王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琴,王细华,张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琴,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细华,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世杰,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琴与被执行人王细华、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