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成海申请执行阆中市明春页岩机砖厂人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海,阆中市明春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海,男,生于1950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阆中市明春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蒲仁敏,厂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