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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成海申请执行阆中市明春页岩机砖厂人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海,阆中市明春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海,男,生于1950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阆中市明春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蒲仁敏,厂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