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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证结果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2017)鄂0116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2017)鄂0116执173号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