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汝严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严,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555号之一原告:李汝严,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徐强,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李汝严与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汝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强名下的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万元,并以原告李汝严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汝严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徐强名下的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冻结原告李汝严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立杰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