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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苗苗与牛素霞、杨晓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苗苗,牛素霞,杨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韩苗苗,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牛素霞,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晓飞,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吉02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了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02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