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永章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章,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611号原告:曾永章,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83号2楼。法定代表人:何兴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乔,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建,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曾永章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曾永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永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曾永章负担。审 判 长 何 兵人民陪审员 包雪梅人民陪审员 邓必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沁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