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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应刚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应刚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7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应刚,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部县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城东街40号。法定代表人:马雪华,主任。再审申请人周应刚因与被申请人南部县滨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应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燕玲审判员  王学东审判员  肖黔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