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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玉、张锡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张锡刚,张锡江,张锡普,张锡华,刘金海,冯裕立,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锡刚(又名张希刚),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锡江(又名张希江),男,1956年11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锡普(又名张希普),男,1951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锡华(又名张希华),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金海,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裕立(又名冯玉利),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洪海,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等7人与被执行人李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一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高成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