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衡与徐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衡,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李衡。被执行人徐强。申请执行人李衡与被执行人徐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强给付本金11037.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徐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衡8660.00元,现被执行人徐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李衡本金237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