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87294元、案件受理费4046元、保全费1484元、公告费260,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在位于烟台开发区��指山路E-13号有房地产,经本院调查,上述房地产已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烟执字第25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过户至烟台市芝罘区恒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另被执行人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凤台小区56号楼的部分房地产,经本院调查,上述房地产已于2004年由被执行人山东小峰实业有限公司出售给其职工,现上述房地产均由买受人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