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南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严水香、邵小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严水香,邵小金,官复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854号原告:南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原名南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24927008038。法定代表人:尧水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志吉,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水香,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邵小金,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官复汉,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严水香、邵小金、官复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