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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山若、郑宝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山若,郑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林山若,女,1952年7月5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郑宝珍,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林山若与郑宝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特10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山若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宝珍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山若借款本金5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宝珍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系列案件执行中依法对其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86幢90号店面进行处置,并分配完毕。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宝珍有其它可供执行财的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林山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宝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