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晓飞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飞,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6671号原告:孙晓飞,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一博,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孙晓飞诉被告王海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飞的委托代理人傅成林、赵一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晓飞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息为2分5厘。《借条》签订后,原告的妻子张宏于同日向被告提供的账户(户号62×××78)转款30万元。后被告一直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30万元欠款本金,并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10日为7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王海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孙���飞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妻子张宏的银行卡转账给付王海30万元,王海向孙晓飞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孙晓飞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月息2分5厘。王海借款后按约定利率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一直支付利息到2015年9月。此后,王海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2016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户口本,被告户籍证明,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的内容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借原告孙晓飞人民币30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王海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此后既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其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除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还应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该约定利率较高,超出了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的限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因此,被告应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晓飞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晓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6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46元,由原告孙晓飞负担400元,被告王海负担9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奚雨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