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丛德刚诉被告赵生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德刚,赵生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626号原告:丛德刚,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财,系北镇市青堆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生富,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后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德刚诉被告赵生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丛德刚负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