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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仁丰与李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丰,李梅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第3590号原告:李仁丰,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梅芝,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丰诉被告李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仁丰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仁丰负担。审 判 长  颜燕香人民陪审员  俞周慧人民陪审员  施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