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仁丰与李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丰,李梅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第3590号原告:李仁丰,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梅芝,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丰诉被告李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仁丰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仁丰负担。审 判 长 颜燕香人民陪审员 俞周慧人民陪审员 施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