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伟、金祖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金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金祖安,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金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