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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飞飞与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飞飞,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73号申请人:宋飞飞,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威州镇坡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桢鋆,总经理申请人宋飞飞与被申请人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飞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