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守勤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勤,董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赵守勤,男。被执行人:董柏珍,女。申请执行人赵守勤与被执行人董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守勤于2017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柏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四万九千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2017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柏珍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到北京市西城区大凤翔胡同查询被执行人董柏珍相关情况,但现场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4、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董柏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董柏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