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陕县成林商店与汤坪便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陕县成林商店,汤坪便民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66号原告:宁陕县成林商店,法人:靳成林,男,生于1955年1月10日,住宁陕县。被告:汤坪便民商店,经营者:杨群富,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住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陕县成林商店诉被告汤坪便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陕县成林商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陕县成林商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陕县成林商店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陕县成林商店承担。审判员 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荣玉 来源: